台北市樹木銀行設置及作業實施計畫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壹、訂定目的: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妥善安置因公共工程拆遷接受捐贈或提供樹木之移植需要,設置樹木銀行,以確保樹木移植成活及有效統一管控,特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貳、組織系統及權責劃分

二、本計畫所稱樹木銀行係指處理因公共工程拆遷施工需要移植樹木及接受民間捐贈或提供樹木所需暫存假植或定植地點與栽植數量等資訊,俾供統一調度供需及管控要求,所成立專屬調節樹木寄存及移植去處之資料庫。

三、公園處總工程司室為樹木銀行之執行主管單位(以下簡稱執行主管單位),公園處各公園管理所、園藝科、園藝工程隊及花卉中心為樹木銀行分行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其組織系統分工表如 附表。

四、執行主管單位負責綜理本市樹木銀行籌設、年度計畫、查核資料庫之登載及統一調度管控20株(含)以上樹木之移植或假植事宜。

五、公園處執行單位權責分工如下:

(一)各公園管理所及花卉中心負責提供轄管區內,可供作為假植暫存區及移植空間之面積與移出(入)樹木數量等資訊,並處理樹木銀行相關業務及20株以下待遷移樹木之工作事宜。
(二)園藝科負責規劃擬新開闢公園及公園預定地之植栽預留空間作為樹木銀行移植使用。
(三)園藝工程隊負責提供本市廣場、綠地、人行道之退縮空間,作為樹木銀行用地,並綜理樹木銀行日常業務及執行主管單位臨時事項。
(四)資訊室協請各執行單位依數量分工表完成建置樹木銀行電子資料庫,並採行連線作業方式處理。
(五)公園處巡查小組及執行主管單位得隨時或定期實施督導及查核事宜。

參、樹木銀行資訊來源及運作方式:

六、樹木移(假)植之遷移資訊來源,依供需不同分為移入與移出兩種,其規定事項如左:

(一)樹木移入之施工或捐贈單位應提出申請書向公園處敘明樹木座落地點、種類、數量及移植時間送審,執行單位應於三週內答覆申請人。

(二)樹木銀行設置地點依使用性質及土地主管權責不同分為下列二種場地:

(1)定植地:可供固定永久性使用之場所。
(2)假植地:臨時性(暫存)假植地。

(三)執行主管單位負責控管樹木銀行待移植之供需單位、面積、株數等資訊調度及處理二十株以上移出(入)申請案件。

(四)各執行單位負責查報第(二)款第(1)至(2)目擬作為樹木銀行用地及容許栽植株數資料,並隨時鍵入樹木銀行電子資料庫。

(五)樹木移出由公園處現有公園、綠地、廣場之樹木及行道樹供應為主,並依申請單位需求由執行主管單位及執行單位分別依權責處理。

七、運作方式(附表流程表):

(一)主管執行單位:督導資訊依樹木待移出及移入之地點、株數,隨時更新樹木銀行電子資料庫,俾利執行單位閱覽使用。如移出(入)株數在20株以下者由各執行單位自行依規定辦理,20株(含)以上者則報請執行主管單位調度處理。

(二)執行主管單位受理20株(含)以上樹木移出(入)時,可酌予調度第6點第2款各場地之樹源並請執行單位協助支援工作。

(三)執行單位於受理20株以下樹木移出(入)時,得自行就轄區內或協請其他執行單位處理移植事宜,並將辦理情形填妥樹木移出(入)紀錄表(詳附表),送執行主管單位備查,以利管控。

(四)執行單位每週應填報「處理樹木銀行遷移樹木供需管控統計表」(詳附表)陳執行主管單位,以利查核;如因公共工程需要移植樹木者,應專案簽報陳核執行機關處理,並於奉核後依第五條(一)項辦理輸入樹木銀行資料庫。

肆、樹木銀行電子資料庫建置作業及控管處理:

八、公園資訊室應開發樹木銀行專屬系統建立資料庫,指派專人負責控管上線事宜。

九、公園資訊室應協助各執行單位辦理樹木銀行系統操作運用及資料建制更新事宜,並受理各執行單位擬提供樹木銀行使用面積及容許栽植株數等資料。

十、執行主管單位按月統計列印樹木銀行地點及樹木株數統計表、受理捐贈樹木統計表、處理樹木銀行遷移樹木供需管控統計表後,陳執行機關。

伍、其他作業相關規定:

十一、樹木銀行提供移出(入)樹木之優先順序:(一)公園處所轄管公園(二)本市各鄰里公園(三)本市各公立機關學校(四)其他。

十二、樹木移入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樹木移出部分由本處負責斷根作業費用,餘由申請單位負責。

十三、各執行單位受理因公共工程施工需要申請移植案件時,須要求申請單位提送樹木移植計畫書送公園處審核,並於事前實施待移植樹木調查及安置地點規劃事宜。

十四、申請單位委外辦理樹木移植標案時,其合約書內容應規定事項如左:

(一)要求申請移植單位確依公園處指定地點栽植,違反者公園處得要求申請單位停止施工改善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申請單位於施工前3日應於待移植區分段豎立告示牌及拍照存證並檢附施工進度表送請公園處派工協助督辦。

(三)明定移植前樹木修剪及斷根作業至少2次以上,進行修剪樹冠總強度不得超出1/3,第1次斷根與第2次斷根時間間隔3個月,俟期滿後方可進行樹木移植作業。

(四)明定申請單位辦理樹木移植成活率須達80%以上,並會同公園處派員查驗,其成活率未達80%以上者、申請單位須補足原樹種、規格之樹木。如發現違反規定程序至損害樹木者,公園處依「台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規定追償。

(五)明定申請單位要求承包商於樹木移植作業期間或颱風來臨前,應做好樹木保護措施並隨時負責樹木倒伏扶正及緊急應變支援工作。如有樹木保護疏失至損害民眾權益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提供單位:園藝工程隊
本網頁更新頻率:1年
更新日期:2009-09-07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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