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行道樹懸掛燈飾注意事項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89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89) 府工三字第 8920655800號函訂頒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為妥善管理行道樹懸掛燈飾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燈飾,係指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燈柱及電動燈光以外,以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氣氛為目的之低能量燈光設備,燈泡耗電能量在一瓦以下者。

三、本注意事項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公園處為管理機關,負責受理行道樹懸掛燈飾之申請、審核及管理等事宜。

四、申請於行道樹懸掛燈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資格:政府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自然人均可申請。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檢附公園處提供之申請表,敘明懸掛期間、懸掛地點、懸掛方式、供電來源及安全措施等資料,借函向公園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懸掛。申請人至核准後,即為設置人。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須於懸掛日之前7日至60日內,提出申請。

(四)懸掛期間:懸掛期間最長1個月,若須延長懸掛期間,應於期限屆滿前7日,重新申請。燈飾之懸掛,不得影響行道樹之正常生長與行道樹之維護作業。公園處得依規地行道樹生長狀況,核定燈飾之懸掛密度;公園處若須修剪已懸掛燈飾之行道樹,設置人須妥予配合。

(五)申請人於申請懸掛燈飾時,每懸掛1株行道樹應向公園處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保證金。但政府機關得予免繳。

五、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時,公園處應予以審核。但同一地點、同一懸掛期間有2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除因政府機關為優先審核對象外,依申請表收件時間較早者,先予審核,經公園處審核核准者始得懸掛。

前項經公園處核准但尚未至懸掛始日7日前,若有政府機關為辦理民俗節慶、藝術文化等活動而申請於經核准之同一時、地懸掛者,公園處得廢止原核准處分,另行審核該政府機關之申請。

六、電力之供應應由設置人負責,所有與電力供應相關之設備,須詳加考慮其公共安全性,並使其對行道樹、景觀及交通等情事無不良影響。

七、燈飾懸掛期間,設置人應派專人巡查,以為管理及維護。遇有損壞、脫落等情形,應即予以改善,並接受公園處之督導。燈飾懸掛期滿後,設置人應於翌日自行拆除完畢。

八、已核准懸掛之燈飾,若逢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陸上颳風警報或強風特報時,設置人應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再恢復懸掛至原核准期限屆滿日。

九、有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懸掛燈飾或違反本注意事項懸掛燈飾者,公園處得逕予拆除。如懸掛期間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等相關事由,由設置人負賠償及法律責任,公園處並得立即停止其設置並予清除。有關清除費用,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向設置人追償。

十、申請人所繳交並未經公園處扣除之保證金,應於懸掛燈飾拆除完畢或原核准處分被廢止後七日內發還。

十一、未經公園處核准而擅自懸掛燈飾、提早懸掛、懸掛期滿未拆除或懸掛期間有損壞、脫落等情形者,由公園處移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之。

十二、本注意事項自89年5月1日實施。

行道樹懸掛燈飾申請表格


提供單位:園藝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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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1-0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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