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綠地安全島旗幟插設注意事項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旗幟插設事宜,並執行「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插設旗幟廣告:指插設於綠地、安全島之各種旗幟廣告。

三、插設應符合下列目的之一:

1、政令宣導。
2、公益活動(參考「臺北市申請插設旗幟公益性認定暫行作業方式」)。
3、藝術文化或同性質活動之宣導。

四、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以申請書敘明活動內容、插設時間、插設地點並檢附活動計畫及廣告物內文樣張,於插設前2個月起至7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許可。申請時應先擇定路段,惟本處核准路段以申請函收件順序決定之。

五、插設路段:依「臺北市綠地安全島可供插設宣傳旗幟路段一覽表」申請。

六、插設期限:旗幟插設期間以14日為限,並不得延長。

七、插設規定如下:

1、旗桿插設位置應距安全島外緣30公分以上,且旗面不得踰越至車道上方。
2、旗面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以長1.5公尺、寬60公分為限。
3、各路口10公尺內、公車站牌邊、草花壇內及人行道樹穴不得插設。
4、各旗幟應插設於核准範圍內,不得綑綁於樹木枝幹上,間隔以10公尺以上為原則。
5、旗幟插設(拆除)施工作業時避免損傷週邊花草,期滿收回插設旗幟時,應徹底清除安全島內之鐵製旗插。
6、每路段以核准一申請案為原則,且廣告物之版面設計應具一致性。

八、凡具有營利售票收費之活動,將副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知照。

九、經許可設置之廣告物,應將許可核准日期、許可期間及文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或右下角。

十、廣告物申請人、設置人、使用人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對廣告物負有維護管理之責;廣告物逾使用期限或停止使用時,應自行拆除。

廣告物不得有破損、傾頹或朽壞之情形,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拆除後之廣告物,應自行清理,不得任意棄置。

十一、經許可設置之旗幟,於臺北地區遇有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時,申請人應立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再行恢復。

十二、插設期間申請單位應每日派員巡查,如遇傾倒、毀損情形須立即改善。插設期間如發生人身傷害或相關事故,申請單位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十三、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須於當日午夜前收回設置之旗幟;違者,視同廢棄物處理,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

十四、國家慶典插設國旗及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不受理廣告物插設申請。

十五、活動地點非在臺北市舉行者,不予同意許可設置。

十六、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提供單位:園藝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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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1-0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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