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二日電)
台北市議員李文英今天指出,北市自2002年至今因捷運施工移植超過八千株行道樹,若以移植死亡率兩成計算,已有一千六百株樹木因移植而死亡,北市府態度草率、護樹不力,扼殺綠色城市的環保願景;公園處表示,「每一棵樹都寶貝」,未來會加強巡邏與補救,保護台北的綠資源。
李文英下午在台北市議會工務部門質詢時指出,北市府為了捷運施工,將原有的行道樹移植到學校、垃圾焚化廠、捷運機場或鄰里公園,不過,依捷運局提供的移植樹木資料,及接收單位提供的樹木存活數,兩者卻兜不攏,她質疑不見的路樹疑為「意外死亡」或被偷、被盜。
她說,台北市政府應是樹的守護神,不是破壞者,不過,捷運信義線移入環保局修車廠的樹木有一百九十四株,現在只剩一百五十四株,死亡率兩成六,內湖一二三號公園接收十七棵,現僅剩七棵,另外,捷運松山線移了八株到和平高中,現在一株都不剩,死亡率百分之百,市府還將責任推給承包商。
此外,李文英也說,北市的堤防以彩繪取代種植攀藤植物,這與北市府簽署「城市環境保護協議書」,達到五成以上人行道種植綠蔭的目標相違背。
台北市政府公園處長陳嘉欽表示,依照捷運局的移樹契約規定,存活率須達八成以上,但2002年至今的資料已不可考,不過,近來因捷運信義線施工,樹木移植的存活率高達九成五。
他指出,樹木移植雖是承包商的責任,但公園處與捷運局都有責任照顧樹木,未來將會去巡邏與補救,保護台北的綠資源。
不過,陳嘉欽說,樹木移植不可能百分之百存活,移植時要先斷根、根部要以稻草與泥土等包覆成球莖狀,移植後的半年是保活期,移至樹穴後要勤澆水、施肥、防治病蟲害,若無法存活則要另換樹穴試種。
陳嘉欽也說,目前北市的行道樹有八萬八千餘棵,公園的樹共有七萬七千棵,日本建築大師安籐忠雄來台也建議要多種樹,因此,公園處將會努力找地方種樹,至於北市堤防的彩繪,則是水利處的權責。
【新聞】北市路樹移植死亡率高 議員批草率護樹不力
台北市政府申請插設旗幟公益性認定暫行作業方式
一、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為處理市民申請許可插設旗幟公益性之認定,特訂定本暫行作業方式。
二、申請許可插設旗幟應為政府機關主辦或協辦之具有公益性質活動,且其活動內容應明確並符合公益性。
三、申請許可插設旗幟,其活動內容公益性質不明確時,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全國性或全市性公會、協會、社會團體主辦之活動並具名申請,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參與活動單位為開放所有成員或外界參加者,不得為單一廠商舉辦之活動。
(三)活動企畫內容具有公益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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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綠地安全島旗幟插設注意事項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旗幟插設事宜,並執行「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插設旗幟廣告:指插設於綠地、安全島之各種旗幟廣告。
三、插設應符合下列目的之一:
1、政令宣導。
2、公益活動(參考「臺北市申請插設旗幟公益性認定暫行作業方式」)。
3、藝術文化或同性質活動之宣導。
四、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以申請書敘明活動內容、插設時間、插設地點並檢附活動計畫及廣告物內文樣張,於插設前2個月起至7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許可。申請時應先擇定路段,惟本處核准路段以申請函收件順序決定之。
五、插設路段:依「臺北市綠地安全島可供插設宣傳旗幟路段一覽表」申請。
六、插設期限:旗幟插設期間以14日為限,並不得延長。
七、插設規定如下:
1、旗桿插設位置應距安全島外緣30公分以上,且旗面不得踰越至車道上方。
2、旗面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以長1.5公尺、寬60公分為限。
3、各路口10公尺內、公車站牌邊、草花壇內及人行道樹穴不得插設。
4、各旗幟應插設於核准範圍內,不得綑綁於樹木枝幹上,間隔以10公尺以上為原則。
5、旗幟插設(拆除)施工作業時避免損傷週邊花草,期滿收回插設旗幟時,應徹底清除安全島內之鐵製旗插。
6、每路段以核准一申請案為原則,且廣告物之版面設計應具一致性。
八、凡具有營利售票收費之活動,將副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知照。
九、經許可設置之廣告物,應將許可核准日期、許可期間及文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或右下角。
十、廣告物申請人、設置人、使用人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對廣告物負有維護管理之責;廣告物逾使用期限或停止使用時,應自行拆除。
廣告物不得有破損、傾頹或朽壞之情形,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拆除後之廣告物,應自行清理,不得任意棄置。
十一、經許可設置之旗幟,於臺北地區遇有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時,申請人應立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再行恢復。
十二、插設期間申請單位應每日派員巡查,如遇傾倒、毀損情形須立即改善。插設期間如發生人身傷害或相關事故,申請單位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十三、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須於當日午夜前收回設置之旗幟;違者,視同廢棄物處理,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
十四、國家慶典插設國旗及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不受理廣告物插設申請。
十五、活動地點非在臺北市舉行者,不予同意許可設置。
十六、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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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行道樹懸掛燈飾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9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89) 府工三字第 8920655800號函訂頒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為妥善管理行道樹懸掛燈飾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燈飾,係指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燈柱及電動燈光以外,以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氣氛為目的之低能量燈光設備,燈泡耗電能量在一瓦以下者。
三、本注意事項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公園處為管理機關,負責受理行道樹懸掛燈飾之申請、審核及管理等事宜。
四、申請於行道樹懸掛燈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資格:政府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自然人均可申請。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檢附公園處提供之申請表,敘明懸掛期間、懸掛地點、懸掛方式、供電來源及安全措施等資料,借函向公園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懸掛。申請人至核准後,即為設置人。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須於懸掛日之前7日至60日內,提出申請。
(四)懸掛期間:懸掛期間最長1個月,若須延長懸掛期間,應於期限屆滿前7日,重新申請。燈飾之懸掛,不得影響行道樹之正常生長與行道樹之維護作業。公園處得依規地行道樹生長狀況,核定燈飾之懸掛密度;公園處若須修剪已懸掛燈飾之行道樹,設置人須妥予配合。
(五)申請人於申請懸掛燈飾時,每懸掛1株行道樹應向公園處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保證金。但政府機關得予免繳。
五、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時,公園處應予以審核。但同一地點、同一懸掛期間有2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除因政府機關為優先審核對象外,依申請表收件時間較早者,先予審核,經公園處審核核准者始得懸掛。
前項經公園處核准但尚未至懸掛始日7日前,若有政府機關為辦理民俗節慶、藝術文化等活動而申請於經核准之同一時、地懸掛者,公園處得廢止原核准處分,另行審核該政府機關之申請。
六、電力之供應應由設置人負責,所有與電力供應相關之設備,須詳加考慮其公共安全性,並使其對行道樹、景觀及交通等情事無不良影響。
七、燈飾懸掛期間,設置人應派專人巡查,以為管理及維護。遇有損壞、脫落等情形,應即予以改善,並接受公園處之督導。燈飾懸掛期滿後,設置人應於翌日自行拆除完畢。
八、已核准懸掛之燈飾,若逢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陸上颳風警報或強風特報時,設置人應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再恢復懸掛至原核准期限屆滿日。
九、有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懸掛燈飾或違反本注意事項懸掛燈飾者,公園處得逕予拆除。如懸掛期間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等相關事由,由設置人負賠償及法律責任,公園處並得立即停止其設置並予清除。有關清除費用,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向設置人追償。
十、申請人所繳交並未經公園處扣除之保證金,應於懸掛燈飾拆除完畢或原核准處分被廢止後七日內發還。
十一、未經公園處核准而擅自懸掛燈飾、提早懸掛、懸掛期滿未拆除或懸掛期間有損壞、脫落等情形者,由公園處移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之。
十二、本注意事項自89年5月1日實施。
行道樹懸掛燈飾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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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84)府工公字第84035547號函訂頒(臺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公字第09201405900號函合併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5)工公字第09562853300號令修正發佈(原名稱:臺北市樹木遷移及公園綠地廣場認養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人民、機關、團體、法人(以下簡稱認養人)認養公園、行道樹,特訂定本要點。
有關公園、行道樹之認養,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管理機關為本處。
三、本要點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四、認養人得以書面(如附申請表)或網路(http://pkl.taipei.gov.tw/)向本處申請認養臺北市公園、行道樹,經本處審查同意後,訂定認養契約。
同一標的,若有二個以上認養人申請,本處得依其所提之認養計畫書召開審查會甄選。
五、認養標的範圍如下:
(一)認養公園者:以整個公園範圍為原則。
(二)認養行道樹者:個人認養以株為單位,法人、機關團體以道路街廓為原則。
六、認養人應就認養標的負責管理維護,如:環境清潔、澆水、雜草拔除、樹木扶正、草皮植栽修剪、設施損壞通報等事項。
七、認養人擬於認養標的內增(改)設園景設施或協助環境改善者,應檢附詳細之認養計畫書及設計圖說資料,經本處審查通過後按圖施作,其施工費由認養人負擔,完工後應檢附竣工圖及照片,送本處核備。
認養計畫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認養標的現況圖。
(二)設計圖說、資料:
1、增(改)設設施之種類、名稱、數量及施工圖。
2、施工期間及方法。
3、管理維護之方法。
4、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
前項認養人經本處同意自費增(改)之設施,其所有權屬本處,於契約屆滿或終止認養時,認養標的應保持現狀,無條件點交返還本處,不得要求補償。
八、認養人就認養之標的,須使用部分土地以設置施工出入口者,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出入口之位置及大小,應以對設施及植栽影響最小之方式為之。
九、認養人應協助巡查認養標的,如發現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紅火蟻、其他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除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外,應儘速通知本處處理。
十、認養人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依下列規定設置認養告示牌:
(一)公園之認養告示牌規格以60公分×45公分之面積為限。
(二)行道樹之認養告示牌規格以20公分×20公分之面積為限。
(三)認養告示牌數量以1~2面為限。
(四)認養告示牌之內容、規格、數量、位置由本處審定之。
前項認養告示牌於認養期間屆滿或終止認養時,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30日內,由認養人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逾期未移除者,視同廢棄物,由本處逕行拆除,認養人不得異議。
十一、認養人就認養標的,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擅自變更標的、用於營利或妨礙他人使用。
十二、認養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終止認養?契約,認養人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賠償或補償:
(一)本處因業務需要須收回使用者。
(二)認養人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認養契約規定之情形,經本處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認養期間屆滿時,認養人應依認養契約規定時間無償交還認養標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三、認養期間以二年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向本處申請繼續認養,並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十四、認養期間,本處得經常檢查認養人之認養執行情形,並舉辦評比作業,其績效優良者,得報請本府公開表揚,並於網站上公布或刊登於專刊。
十五、認養人應設置專人辦理認養契約所訂之相關業務,該專人如有更換,應主動通知本處。
十六、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提供單位:園藝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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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樹木捐贈實施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處理樹木捐贈,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樹木捐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三、公園處為執行樹木捐贈工作,得成立樹木捐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設正、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1人、組員若干人,由公園處處長指定之。前項審議小組之組織及作業程序,由公園處另定之。
四、申請樹木捐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捐贈之樹木:以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之喬木為限。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捐贈之樹木坐落地點、種類、規格、數量,並檢附樹木所有權人相關證明資料及樹木捐贈同意書向公園處申請,經公園處同意後辦理移植之。樹木種類、規格如申請人無法認定時,得以書面或電話請公園處協助。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捐贈之樹木辦理移植工程6個月前提出申請,以配合樹木斷根次數,提高移植成活率。
五、公園處接獲樹木捐贈之申請後,應即派員會同申請人至現場勘查、測量及記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之樹木在20株以內,得依相關規定逕行妥善處理,但如遭遇情況特殊或處理困難時,得專案簽報召開審議小組會議;20株以上,應事先完成內部稽核工作,再提報審議小組審議。
(二)依前款應提審議小組審議之案件,應備齊捐贈樹木之基本資料(包括基地位置、喬木種類、規格、生長狀況等)、移植計畫,於受理申請後14日內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審議結果於審議後7日內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申請捐贈之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園處得不予接受:
(一)針葉、棕櫚或直根性等樹種移植無法存活者。
(二)樹木生長情況不良、瀕於枯死,不適宜移植供綠美化之用者。
(三)罹患病蟲害嚴重,樹木生長難以復原者。
(四)移植所須之機具設備、工程車輛無法出入施工者。
(五)移植時須破壞建築物等設施者。
(六)樹形不佳、枝幹不全無移植使用價值者。
(七)其他不適宜捐贈之樹木。
七、公園處同意接受捐贈時,所需移植費用由捐贈者負擔,公園處應依移植計畫將樹木移植至指定地點,並依規定列帳管理。
八、捐贈者不得要求受贈機關開立樹木價值之證明文件,供申報綜合所得稅扣抵繳稅之用。
九、如因工程施工緊急或其他因素,未能配合樹木做斷根處理、移植季節不適宜或其他因素,致樹木未能存活者,捐贈者不得異議。
提供單位:園藝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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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樹木銀行設置及作業實施計畫
壹、訂定目的: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妥善安置因公共工程拆遷接受捐贈或提供樹木之移植需要,設置樹木銀行,以確保樹木移植成活及有效統一管控,特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貳、組織系統及權責劃分
二、本計畫所稱樹木銀行係指處理因公共工程拆遷施工需要移植樹木及接受民間捐贈或提供樹木所需暫存假植或定植地點與栽植數量等資訊,俾供統一調度供需及管控要求,所成立專屬調節樹木寄存及移植去處之資料庫。
三、公園處總工程司室為樹木銀行之執行主管單位(以下簡稱執行主管單位),公園處各公園管理所、園藝科、園藝工程隊及花卉中心為樹木銀行分行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其組織系統分工表如 附表。
四、執行主管單位負責綜理本市樹木銀行籌設、年度計畫、查核資料庫之登載及統一調度管控20株(含)以上樹木之移植或假植事宜。
五、公園處執行單位權責分工如下:
(一)各公園管理所及花卉中心負責提供轄管區內,可供作為假植暫存區及移植空間之面積與移出(入)樹木數量等資訊,並處理樹木銀行相關業務及20株以下待遷移樹木之工作事宜。
(二)園藝科負責規劃擬新開闢公園及公園預定地之植栽預留空間作為樹木銀行移植使用。
(三)園藝工程隊負責提供本市廣場、綠地、人行道之退縮空間,作為樹木銀行用地,並綜理樹木銀行日常業務及執行主管單位臨時事項。
(四)資訊室協請各執行單位依數量分工表完成建置樹木銀行電子資料庫,並採行連線作業方式處理。
(五)公園處巡查小組及執行主管單位得隨時或定期實施督導及查核事宜。
參、樹木銀行資訊來源及運作方式:
六、樹木移(假)植之遷移資訊來源,依供需不同分為移入與移出兩種,其規定事項如左:
(一)樹木移入之施工或捐贈單位應提出申請書向公園處敘明樹木座落地點、種類、數量及移植時間送審,執行單位應於三週內答覆申請人。
(二)樹木銀行設置地點依使用性質及土地主管權責不同分為下列二種場地:
(1)定植地:可供固定永久性使用之場所。
(2)假植地:臨時性(暫存)假植地。
(三)執行主管單位負責控管樹木銀行待移植之供需單位、面積、株數等資訊調度及處理二十株以上移出(入)申請案件。
(四)各執行單位負責查報第(二)款第(1)至(2)目擬作為樹木銀行用地及容許栽植株數資料,並隨時鍵入樹木銀行電子資料庫。
(五)樹木移出由公園處現有公園、綠地、廣場之樹木及行道樹供應為主,並依申請單位需求由執行主管單位及執行單位分別依權責處理。
七、運作方式(附表流程表):
(一)主管執行單位:督導資訊依樹木待移出及移入之地點、株數,隨時更新樹木銀行電子資料庫,俾利執行單位閱覽使用。如移出(入)株數在20株以下者由各執行單位自行依規定辦理,20株(含)以上者則報請執行主管單位調度處理。
(二)執行主管單位受理20株(含)以上樹木移出(入)時,可酌予調度第6點第2款各場地之樹源並請執行單位協助支援工作。
(三)執行單位於受理20株以下樹木移出(入)時,得自行就轄區內或協請其他執行單位處理移植事宜,並將辦理情形填妥樹木移出(入)紀錄表(詳附表),送執行主管單位備查,以利管控。
(四)執行單位每週應填報「處理樹木銀行遷移樹木供需管控統計表」(詳附表)陳執行主管單位,以利查核;如因公共工程需要移植樹木者,應專案簽報陳核執行機關處理,並於奉核後依第五條(一)項辦理輸入樹木銀行資料庫。
肆、樹木銀行電子資料庫建置作業及控管處理:
八、公園資訊室應開發樹木銀行專屬系統建立資料庫,指派專人負責控管上線事宜。
九、公園資訊室應協助各執行單位辦理樹木銀行系統操作運用及資料建制更新事宜,並受理各執行單位擬提供樹木銀行使用面積及容許栽植株數等資料。
十、執行主管單位按月統計列印樹木銀行地點及樹木株數統計表、受理捐贈樹木統計表、處理樹木銀行遷移樹木供需管控統計表後,陳執行機關。
伍、其他作業相關規定:
十一、樹木銀行提供移出(入)樹木之優先順序:(一)公園處所轄管公園(二)本市各鄰里公園(三)本市各公立機關學校(四)其他。
十二、樹木移入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樹木移出部分由本處負責斷根作業費用,餘由申請單位負責。
十三、各執行單位受理因公共工程施工需要申請移植案件時,須要求申請單位提送樹木移植計畫書送公園處審核,並於事前實施待移植樹木調查及安置地點規劃事宜。
十四、申請單位委外辦理樹木移植標案時,其合約書內容應規定事項如左:
(一)要求申請移植單位確依公園處指定地點栽植,違反者公園處得要求申請單位停止施工改善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申請單位於施工前3日應於待移植區分段豎立告示牌及拍照存證並檢附施工進度表送請公園處派工協助督辦。
(三)明定移植前樹木修剪及斷根作業至少2次以上,進行修剪樹冠總強度不得超出1/3,第1次斷根與第2次斷根時間間隔3個月,俟期滿後方可進行樹木移植作業。
(四)明定申請單位辦理樹木移植成活率須達80%以上,並會同公園處派員查驗,其成活率未達80%以上者、申請單位須補足原樹種、規格之樹木。如發現違反規定程序至損害樹木者,公園處依「台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規定追償。
(五)明定申請單位要求承包商於樹木移植作業期間或颱風來臨前,應做好樹木保護措施並隨時負責樹木倒伏扶正及緊急應變支援工作。如有樹木保護疏失至損害民眾權益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提供單位:園藝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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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9-07 10:23
台北市私地樹木影響道路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私地樹木影響市區道路公共安全之修剪,特訂定本要點。
二、私地樹木之修剪,依臺北市公私樹木維護管理及修剪作業權責單位職責分工表(以下簡稱分工表)規定,所有權人土地範圍內(指私人住宅庭院、私有土地及依建築法規闢建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等)或社區(包含國宅社區)範圍樹木,應由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但樹木影響市區道路公共安全時,本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及第39條規定立即處理。
前項所稱樹木影響道路公共安全,指樹木因斷枝、歪斜、傾倒或枝幹低於2公尺,而有危及市區道路交通、照明、人行安全等緊急事件者。
三、發生前點第1項但書所稱之情形時,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為受理通報窗口,受理人員於接獲緊急處理通報時,應立即做成電話紀錄,其內容應包含受理時間、通報人姓名、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事件狀況敘述,並依分工表通報權管單位處理。若權管單位因人力、機具不足,無法立即處理時,得由公園處先行協助其排除交通障礙等危急狀況後,再由權管單位處理後續事宜。
四、依前點之規定,由公園處協助處理時,應會同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現勘後逕行處理,並應作成紀錄備查。如無法與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取得連繫時,則會同里長現勘後逕行處理,並應作成紀錄備查。處理過程中所造成之一切損害,處理之相關單位不負任何修繕、賠償責任。
五、本府列管有案之受保護樹木,發生第二點所稱之情形時,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之機制處理。
六、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應負責其所有樹木之修剪等管理維護工作,以維公共安全,公園處得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園藝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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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人行道更新工程加強樹木保護措施
一、 目的:為維護本市綠化資源及人行道施工公共安全,於辦理人行道更新工程作業期間應做好行道樹保護措施,以維樹木正常生長。
二、具體措施及作法:
(一)規劃前置作業
1.預算編列:包括樹幹保護套、保護架支撐、樹穴廢棄物清理、填補砂質壤土等費用之編列,將行道樹保護措施納入工程內容辦理,適度反映施工成本及合理工期予承商,以利落實保護工作之執行。
2.樹木修剪及移植:須修剪或遷移之樹木應事前考量適宜之季節,並依「臺北市行道樹修剪作業規範」辦理施工。
3.緣石及樹穴大小:緣石施作設計應考量樹穴大小,並予維持樹木根系正常生長為原則。
4.機具規模之限制:大型施工機具所需操作空間大,易造成擦損樹皮?8?8及折斷枝幹,應考量機具規模可能造成之傷害。
(二) 施工作業期間應設置保護措施如下:
1.施工前應先做好樹幹保護套及保護架之架設。
2.施工前須修剪之行道樹應會同公園處辦理。
3.施工中機具應避免損及行道樹之保護措施。
4.施築排水溝時應設置擋土板,以避免行道樹覆土流失。
5.施作樹穴打設混凝土前,應先行設置模板保護,視樹穴邊框完成後,再予拆除;有關樹根修剪及保護部份,請會同公園處勘查後施作。
6.樹穴廢棄物(包括石塊、水泥、塑膠袋等)清理及回填砂質壤土。
7.工程監工人員應確實督導承商施工。
8.施工期間或工程竣工後,經公園處、施工單位會勘發現認定因施工單位(廠商)疏忽所造成行道樹損害或枯死,則施工單位(廠商)應負責賠償或復舊;若認定為非施工單位(廠商)施工疏忽所造成行道樹損害或枯死,則由公園處依規定辦理復植,以維市容。
(三)施工完成後應行保護作法
1.施工單位應主動邀集公園處會勘,俾以檢查行道樹相關保護措施有無需強化或改善之處。
2.樹幹保護套應拆除,保護架仍需架設。
三、其他應行配合事項
(一)各人行道施工單位應於工地設置施工告示牌,內容應包含緊急聯絡人電話,以利聯繫。
(二)人行道施工完成後,樹穴應儘速清理廢棄物、回填砂質壤土,並限於1個月內完成植穴補植。
(三)颱風來臨前,施工單位應先將現場有倒伏或傾斜顧慮之行道樹加強支撐固定,並配合公園處酌予修剪,以維公共安全。
(四)其他未盡事事,得隨時修正之。
提供單位:園藝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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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1-05 14:33
台北市公園樹木及行道樹申請遷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77)北市工三字第780290號函訂頒(臺北市行道樹申請遷移或更換審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公字第09201405900號函合併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5)工公字第09562853300號令修正發佈(原名稱:臺北市樹木遷移及公園綠地廣場認養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受理人民、機關、團體、法人申請遷移公園樹木及行道樹(以下簡稱樹木),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管理機關為本處。
二、本要點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三、樹胸高直徑超過三十公分者,以保留為原則。但有第四點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始得向本處申請遷移。
(一)新建工程工地出入口及建築物永久車道出入口之樹木,經本處勘查認定有妨礙出入者,得申請遷移。該新建工程竣工後請領使用執照勘驗前,依原樹種、數量、位置辦理復植,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及保活6個月切結書,送本處備查。
(二)經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核准設置之斜坡道之樹木,經本處勘查認定有妨礙出入者,得申請遷移。
依前項遷移時,其出入口之設置,應採以對植栽及設施影響最小之方式為之,經核准後,由申請人負責雇用合格園藝業者,遷移至本處指定地點栽植,完工後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及保活6個月切結書,送本處備查,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五、申請人申請遷移樹木時,應以書面(如申請表)向本處申請核准後辦理。因新建工程而申請者,並應檢附工地平面圖及建築執照影印本。
樹木屬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受保護之樹木者,另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六、為確保綠化成果及提高樹木存活率,申請人應於樹木遷移前(至少三個月以上)提出申請,核准後辦理斷根作業,斷根方式應依本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辦理。但有特殊情形經本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遷移或損害既有樹木者,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規定辦理賠償。其屬受保護樹木者,另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提供單位:園藝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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