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簡介

2009年10月31日 星期六

樹木移植暨樹木醫學研討會
Tree Transplant and Arboriculture Conference

行道樹,是都市裡最美的風景
台灣的土質、氣候,以及產業環境
使樹木的移植與養護充滿了挑戰

本次研討會邀請中日及本地相關領域專家
藉他山之石,精進樹木移植與養護技術
誠摯邀請各界專家與相關業界人士
共同創造都市更美的景觀,打造綠色之島福爾摩莎

時間:2009/12/17,18
地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森林保育大樓國際會議廳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三元街67號12樓
費用:免費

主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台北市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
協辦單位:台灣造園景觀學會、台灣公園綠地協會、中華民國景觀學會、中華民國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技術支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策辦單位: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佳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東邦萊奧株式会社

報名方式

收到報名表之單位機關,請將報名表傳真至台北市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FAX:02-87732123)收。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報名期限至12/4截止,12/10前將寄發確認函,如未收到,請來電策辦單位(02-27923958#338鄭小姐、#337徐小姐)。

為求研討會Q&A課程順利進行,請於報名時提出您有興趣了解的問題,我們會事先轉交給研討會老師參考及準備,優先回答。

【新聞】四維路樹擾人 市代促移除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當台北市居民與學生為了徐州路一棵老樟樹的保存,費盡心思、勞心勞力,台東市卻因為政府維管不良,使路樹從美化生活,變成居民生活的負擔。許多人都將路樹問題全責怪罪到"樹種"的頭上,殊不知,不當的維護才是真正的兇手,沒有良好的維護,任何一種樹都可能被視為都市環境的負擔、生活空間的破壞者。這樣就完全與行道樹設置的初衷相反了!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市四維路百餘棵菩提樹面臨移除命運!市代林?堯認為枝葉茂密影響行車安全,建議移除,市公所則同意納入考量。

台東市四維路的菩提樹茂密又易落葉,市代建議移植。(記者黃明堂攝)


四維路從中華路到博愛路段的分隔島及人行道密植菩提樹(右圖,記者黃明堂攝),樹齡約20年,稱得上是台東市最早的林蔭大道。但市代林?堯質詢指出,這些樹枝幹粗壯,樹葉濃密,又會大量落葉,當地居民不堪其擾,也危及行車安全,應移植改種草花。

市公所公園路燈管理所所長林惠美答復說,四維路目前正進行下水道工程,也有人建議順便將菩提樹移植,但考量20年樹木成長不易,暫未動手,但會考量多方意見,尋覓適當場所,再決定是否移植。

【新聞】鐵線纏身 路樹疑被活活勒死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維護不力 中埔挨轟
〔記者謝銀仲/中埔報導〕

黃姓讀者5日向本報投訴,指控中埔公所維護忠義路旁行道樹不力,2棵高大的小葉欖仁樹疑遭建商廣告看板鐵線纏繞「活活勒死」;且公所固定忠義路中央分隔島風鈴木支架塑膠繩索,未及時拆除妨害樹木生長,甚至可能成為樹木殺手,質疑公務員未盡職。


中埔鄉忠義路中央分隔島風鈴木,因公所未將固定支架塑膠繩索解開,塑膠繩索已深入樹幹內側。(記者謝銀仲攝)


公所表示 將查死因

對此,中埔公所主秘許彰敏表示,忠義路中央分隔島上風鈴木支架塑膠繩索深入樹幹內部,妨害樹木生長,將派員拆除;至於忠義路與阿里山公路口2棵小葉欖仁樹枯死,將補植外,並查明枯死原因,如與建商廣告看板鐵線纏繞有關,會向建商求償。

縣府6年前配合忠義自辦市地重劃區開發,斥資3000萬元辦理忠義路銜接阿里山公路工程,道路兩側人行道廣植小葉欖仁樹,沿中央分隔島栽種變葉木。


忠義路旁的小葉欖仁樹疑遭建商廣告看板鐵線纏繞,活活勒死。(記者謝銀仲攝)


忠義路人行道小葉欖仁樹,已高聳入天,綠意盈然,成為當地特殊景觀;至於鎮中央分隔島上變葉木,去年疑感染病蟲害,枯萎死亡後,公所改植風鈴木。

黃姓讀者指出,忠義自辦市地重劃區開發完成後,建地釋出,當地建案如雨後春筍,某建商在忠義路及阿里山公路口旁空地,豎立大型建案廣告看板時,竟把固定廣告看板鐵線,硬生生纏繞在路旁的2株小葉欖仁樹,時間一久,鐵線深入樹幹內,阻斷樹幹吸收水份及養分,因而枯萎死亡,期間公所未發現,公務員難逃失職之嫌。

黃姓讀者說,忠義路中央分隔島風鈴木屬新植,公所以支架、塑膠繩索固定,樹木長到一定程度要進行調整,目前固定支架塑膠繩索幾乎把樹幹勒死,公所卻視而不見,不無可議。

【新聞】全民監察院/路樹被緊勒 傷痕累累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聯合報╱陳曉姿/家管(宜縣員山)
2009.10.21 02:34 am

圖/陳曉姿提供


每次走在宜蘭市民權路二段與神農路的交叉路口,總看到這一幕觸目驚心的畫面:整排的路樹被勒得喘不過氣來,樹幹上環狀的傷痕真是慘不忍睹。大家期盼樹木能發揮改善溫室效應,帶來好空氣的同時,卻忘了要好好呵護這些身負重任的樹木,有關單位的施工品質及監督也都不知到哪去了?

【新聞】老樹斷根引發販售國土爭議 環保團體要求召開「樹保會議」

2009年10月18日 星期日

環境資訓中心
本報2009年10月15日台北訊,黃慧珊報導

台北市徐州路10號,富豊建設案導致人行道老樹被迫遷移之事,引起當地社區居民及環保團體抗議。14日上午,由當地居民組成的東門護樹志工隊與綠黨、台大學生會等團體在市議會大門口舉行記者會,要求市政府主動徵收徐州路10號人行道,解決爭議。市議員簡余晏邀集市府公園處、文化局與建管處舉辦協調會,協調會決議請文化局在2週內召開樹保會議。建商則承諾樹保會決議前「不斷根」。

國有財產局於2006年出售徐州路十號102坪土地中,包含地號334的一筆人行道土地,是整個護樹爭議的源頭。居民希望市政府能將既成道路買回,補正國有財產局將國有公用資產拍賣的不當政策。另外,目前的施工圍籬也應該立即撤除,還給行人舒適便利的空間。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陳依雯認為,這是一個取巧的過程,建商雖表示在建築物完成會將人行道還給市政府,但令人質疑其中是否有任何建築物容積獎勵回饋。

據了解,徐州路的人行道在都市規劃時皆已劃入住宅用地,十號老樹的消失將不會是個案。國有財產局雖有權利將土地賣出,但台北市政府應嚴格把關土地出售後的用途及合理性,因此,陳依雯認為國有財產局和台北市都發局都有責任站出來,「都市計劃已經太久沒做通盤檢討」陳依雯說。

東門護樹志工隊與台大學生會,利用噗浪、推特、facebook、部落格串連貼紙及BBS等網路系統動員連署。目前網路連署平台上有30個團體、及逼近600人次的連署,加上書面連署,短短四天內就有逼近千人聲援。參與連署的台大教授,也包括了將環評制度引進台灣、曾任政務委員的葉俊榮教授。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說,未來將直接要求國有財產局停止賤售國有地,老官舍應做為公園及社區公共使用,還利於人民。並呼籲開發商富泰營造-富豊建設應變更設計,原地保留老樟樹並妥善保護,否則不排除發動全面抵制。

為什麼根部會突起?如何簡單地觀察樹木的根系健康?

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台北市的夏天屬於高溫潮濕氣候,冬天則常有陰雨綿綿,加上都市發展密集、人工地盤充斥,樹木的植栽穴不只受限於一個狹小的空間,更容易出現排水極為不良的狀況。

台灣對於路樹的栽植穴,往往顧此失彼。近年來我們已經可以看見,不論是安全島或是人行道旁,植穴已經演變為帶狀模式,擴大植物生長的空間。但是,我們卻忘記了研究植穴內的土壤狀況,以及配合多雨潮濕氣候進行改良,導致樹木的根系時常處於一個不良的土壤環境中,發生氣、液、土壤三者的失衡。過度緊實的土壤,同時導致排水不良,這兩點使得樹木的根系產生糾結或腐敗等現象,間接傷害樹木的健康。

簡單來說,單純擴大植栽穴的空間是不夠的,必需提供適當的生長環境,才能確保樹木的健康,亦能從根本減少路樹生長問題所造成的社會間接成本。


你家門前行道樹的根系健康嗎?
只要注意三個特徵,一般人也可以輕鬆簡單地聽見樹木說的話!




根部突起破壞路面


從根部抽出新芽


樹頂枯槁



一但根部在土壤中無法獲得充足的氧氣,就會開始向路面突起。突起的根部不但會傷害鋪面、導致行人與騎士摔倒受傷,相對的,樹木的根也容易受到傷害。而且,曝露於空氣中的根會加快根部木質化的速度,形成的都是一些無法進行吸收養份的根系。



根部的工作


過度緊實土壤的通氣性相當差。



所以,如果能夠,在種植樹木的同時,首先就要重視其土壤的使用,能不能保有良好的通氣、排水能力。

已經種植完成的行道樹,也可以使用不同的產品與技術,達到輔助與改善的能力。改良通氣性後,根部便能在地底下擁有舒適的生長空間,並且加強鬚根的生長。鬚根負責為樹木吸收養份,擁有茂盛的鬚根,才能讓樹木更加健康茁壯。



左:改良組;右:一般土壤。


鬚根的生長狀況



為了擁有良好的生活環境,都市中的樹木是我們珍貴的資產,這份資產雖然能用金錢來取得,其獨特性與生命的神聖卻是無價的。因為台灣的樹醫生與專家人數不多,管理者在知識與資源的缺乏下,難以維護水準上的樹木健康,所以,鄰里之間的合作、各個保護團體,都成為了城市中大樹的守護神。

你關心過家門口、公司前的那排樹嗎?快去看看吧!


簡易樹木保護《五大重點》

1. 時常觀察身邊的樹木,可以早期發現病蟲害的危機。
2. 定期施肥。
3. 冬天才進行大動作的整枝與修剪。
4. 簇葉病的發現與切除。
5. 土壤改良與根系保護。






樹高與胸圍的測量方法

(節錄自林務局2004年出版之「老樹調查操作手冊」)

一、樹高的測量

樹高的測量,以樹基上邊坡地面為基準,一直到樹梢最高點的距離。一般測量樹高使用的工具,有羅盤儀、雷射測距儀及各種測高儀。其中較簡便的測量儀器,建議使用Haga測高器,如調查現場欠缺測量儀器,而且又有足夠空間時,建議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測量方法:

1.等邊直角三角形法

利用兩個邊45度角之直角三角形在直角旁的兩邊等長原理,只要由樹稍往外行進到仰角45度的地方,再測量觀察者到樹梢投影的直線距離,加上觀察點到地面的距離,就等於樹的高度,要確定觀察角度是否為45度,除了可以利用三角板之外,利用正方形紙,將相對的兩角對摺,也可以立即獲得相同的效果,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三角形直立的一邊一定要保持垂直,這時可利用細繩綁重物所獲得的垂直線當做基準。這種方法如果操作得宜,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在現場測得相當精確的樹高。

2.相片比例法

利用在樹梢下已知高度的物體如身高當作比例尺,拍攝樹高全景,照片洗出後再量取照片上樹高與已知高度物體的比例,即可推算出樹高,不過推算的樹高會比實際稍小,拍攝者的距離越遠,誤差越小。

3.目測比例法


利用老樹旁已知高度物體如建築物當作比例尺,目測推估樹高,不過這種方法通常誤差較大,需要經常練習。若樹高特別高時,可以先用目測取樹高一半或四分之一,再與已知比例尺比較推算。

二、胸圍的測量

以樹基上邊坡地面為基準,往上1.3公尺高度,也就是大約成人的胸口高度處,水平環繞樹幹一周的長度,即是樹的胸圍,若老樹主幹傾斜時,以垂直主幹軸心環繞樹幹一周的長度為胸圍,測量胸圍時,並應同時拍攝照片存證。

台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護珍貴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維護自然景觀及綠色資源,並健全都市生態,特依地方制度法

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目及第七款笫二目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建設局為管理單位。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珍貴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樹胸高直徑一點二公尺以上者。

二、樹胸圍三點八公尺以上者。已分枝者,各分枝胸圍合併計算。

三、樹冠覆蓋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四、樹齡八十年以上者。

五、其他具有地方特性、歷史性、文化代表性或珍稀及學術研究價值之樹木或其形成之特殊景觀,包括群體樹林、行道樹、灌木、綠籬、蔓藤等,並經本府認定者。

前項樹胸高直徑係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係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第 四 條 本府為處理受保護珍貴樹木之審議、諮詢、解釋、指定、解除指定、協調、爭議及重大違規事件,得設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 五 條 為加強珍貴樹木保護工作,本府得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珍貴樹木之調查、研究、保育、教育、宣導等事項。

第 六 條 為廣徵資源,本府於必要時得設立珍貴樹木保護基金,其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 七 條 管理單位應隨時清查轄區內珍貴樹木資料,必要時可函請區公所予以協助清查。

第 八 條 任何個人及團體認為樹木符合第三條之規定者,得向該樹木所在地之區公所或本府提議列入保護。受理單位應於受理後函轉本府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核定。

第 九 條 對於前條珍貴樹木之審議有利害關係者,得於公告期滿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

第 十 條 本府應將核定列管保護之珍貴樹木,載明下列事項公告之,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列管保護之珍貴樹木及其所在地點。
二、珍貴樹木列管編號及列管事由。
三、得提出行政救濟之意旨及期間。

第十一條 本府或受託之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珍貴樹木之調查會勘、維護保育、宣導教育事宜。

進行前項工作時,需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本府應先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於第一項之調查會勘,非有當理由,不得妨礙或拒絕。

第十二條 珍貴樹木經公告指定後,禁止為下列行為,並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侵害:

一、未經許可,截枝、截幹、挖掘、其他方式影響珍貴樹木繼續生長、嚴重損及珍貴樹木特徵外貌。

二、以氣體、化學物質、藥品、機械或其他方法損害珍貴樹木。

三、損害珍貴樹木根部、凝固、污染土壤影響樹木之生長。

前項規定,經提報審議中之樹木,亦有適用。

第十三條 於受保護之珍貴樹木所在地,從事建築開發行為時,應以原地保存為原則,如確有遷植必要,屬公有地者,施工單位應編妥遷植經費並擬具計畫報請本府核准;屬私有者,得向本府申請移植,本府應於半年內協助完成遷植,其所需經費由建設開發者負擔。相關申請表格或計畫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四條 經本府公告保護之珍貴樹木,以該樹木根基部為中心,樹胸徑五倍為直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為該樹生長之絕對必要場地,自公告日起,場地內不得再設置任何構造物或有妨礙樹木生存、生長之利用行為。

樹冠幅直徑一倍為直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為該珍貴樹生長之必要場地,自公告日起,場地內之利用行為,應選擇對樹木影響最少之方式行之,並應擬妥相關計畫、圖說送本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行。

前項樹冠幅以最新公告登錄之量測數據為準。

第十五條 本府應於列管保護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週邊設置保育設施。

第十六條 申請建築執照基地內有列管保護之珍貴樹木時,申請人應於現況圖明確標示,並於設計規劃時配合避讓,非必要且未經本府許可,不得遷移或移除。

第十七條 經本府公告保護之珍貴樹木,其所在地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向樹木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轉請本府提供養護技術援助,定期協助養護事宜。

受指定之珍貴樹木受傷、罹病蟲害或死亡時,前項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不得逕自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連續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連續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

第二十一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或協助珍貴樹木之維護養護工作者,本府得予補助。績效優良者,本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第二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 樹管理自治條例

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第 一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提昇綠化維護管理品質與市民生活品質空間,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所稱公園、綠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園道、廣場及由本府經管之綠地、綠帶;所稱行道樹係指本市道路兩邊及中央分隔島之植栽。

二、所稱福德祠、百姓公廟係指供奉俗稱土地公、無主義民塚者,並無住持或僧道居住之建築物。

三、所稱燈飾,係指以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氣氛為目的之低能量燈光設備,燈泡耗電能量在一瓦以下者。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局及交通局。

第 四 條 本市新闢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人行道寬度達三公尺,應栽植行道樹。

前項以外新闢道路,如有需要者,權責機關得經本府同意栽植。

第 五 條 已開闢之道路,如須栽植行道樹者,由管理單位調查後訂定栽植計畫,編列預算辦理。

第 六 條 行道樹宜選擇生長勢旺盛、枝幹堅強、樹型優美、抗風、抗污染且適合本市環境氣候生長之樹種。

第 七 條 公園開闢或道路拓寬時,原有土地公廟、福德祠、樹木應儘量原地保留為原則。如須移植或砍伐時,應依第四條之規定設計栽植行道樹。

第 八 條 新植行道樹栽植時,應避免妨害道路旁住戶進出,已植之行道樹因妨害住戶出入或因施工而必須遷移者,應由住戶或施工單位向本府申請遷移,不得私自砍伐;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方法移植,致使行道樹毀損或影響其生機者,依相關法令追償。

第 九 條  公園、綠地、行道樹如發現樹木枯死,或有枯死之虞者,由管理單位調查後儘速補植;其係遭人為破壞者,應予追償,若屬人為蓄意破壞者,應即通知警察機關依法偵辦。

第 十 條  本市轄區內樹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珍貴老樹,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除或砍伐:

一、胸高直徑一.五公尺以上。
二、胸圍四.七公尺以上。
三、樹齡三十年以上。
四、特殊或具區域性、代表性之樹種。

第十一條 公園、綠地、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棄置果皮、紙屑、砂石或其他廢棄物。
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
三、曝曬衣物。
四、攀折樹木、損壞護欄、支柱等設施。
五、封閉栽植穴。
六、擅自堆置物品及栽植花木蔬果。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他法令有其他較重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因而毀損樹木植栽者,除通知警察機關依法偵辦外,並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賠償。

第十二條  毀損植栽賠償標準如下:

一、毀損珍貴老樹,應專案辦理賠償並移送法辦。

二、主枝折損或根群嚴重毀損者,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三倍計罰。

三、只賸主幹或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之嚴重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單價四倍計罰。

四、主幹折斷、環狀剝皮或遭挖除及封閉植穴之全損者,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七倍計罰。

五、封閉植穴者應恢復原狀,並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計罰。

六、灌木草坪依面積株數及其規格基本單價三倍計罰。樹木之基本單價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府對路樹及綠地應經常維護或修剪,並不得妨礙人車安全。

第十四條  公園依基地形態及特性得規劃下列各區管理之:

一、一般區。
二、遊樂區。
三、文藝區。

前項一般區之面積,不得少於公園總面積百分之五十。公園及其周邊適當地點得設置停車場。

第十五條  公園內各區得設置下列設施。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區:

(一)人行道、自行車道及給排水系統。
(二)樹木、花卉、草坪及其必須之花架、花壇、溫室。
(三)橋樑、假山、池塘、噴水池。
(四)亭榭、迴廊、桌椅、無機械小艇。
(五)紀念碑、牌坊。
(六)垃圾收集設施。
(七)公共廁所及盥洗設備。
(八)照明設備。
(九)標準鐘、日晷臺。
(十)公共電話亭、郵筒。
(十一)必要之附屬設施。

二、遊樂區:

(一)一般區所定各項。
(二)兒童遊樂場。
(三)觀賞性動物籠舍。
(四)野餐地。
(五)運動、康樂設備。

三、文藝區:

(一)一般區所定各項。
(二)博物館。
(三)美術館。
(四)音樂廳臺。
(五)市民集會堂。
(六)圖書館。
(七)文物展覽館。

第十六條  公園內有頂蓋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公園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二、公園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第十七條  公園各項設施由管理單位建立圖、冊、表、卡並逐一編號保管。

第十八條  公園應免費開放供公眾遊憩。但報經本府核准者,得收取門票,並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九條 公園、綠地及行道樹之管理維護由管理單位管理辦理外。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由本府委託鄰近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並得酌予補助。

二、由公司行號、機關或團體認養。

三、由本府委託公司行號、機關或團體管理維護。

四、招商營運。

前項委託管理維護、認養營運之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條  公園設施得接受私人或機關團體捐獻,但其設計圖樣及設置、位置應經本府核准。

第二十一條 收費之公園應規定開放時間,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停止開放。

第二十二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販賣物品或乞討者。
二、赤身露體、隨地大小便或其他不檢行為。
三、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棄置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及家庭垃圾。
四、在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釣)魚。
五、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六、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七、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
八、有妨害風化及賭博之行為。
九、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公園之設施。
十、野炊生火或攜帶危險物品。
十一、飼放、棄養或攜帶牲畜。
十二、擅自在公園設施上劃刻或張貼。
十三、未經許可而駕車或違規停放車輛。
十四、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事項。

違反前項規定經勸離不服者,除依相關法令處罰外,因而毀損者依相關規定賠償。

第二十三條 凡於公園內埋(架)設地下(上)物者,應先向管理單位申請核准,並繳納修復費後始得施工,其因施工而致各項設施變更現狀或損壞時,施工單位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 為維護公園秩序,得申請派駐衛警察。

第二十五條 借用本市公園、綠地、園道者,應遵守本自治條例植栽保育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用公園、綠地、園道舉辦各項活動,應以書面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若涉及集會遊行法有關活動,應另向轄區警察機關申辦核准後,始得使用。

第二十七條 借用人應備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
二、內容。
三、日期。
四、時間。
五、地點。
六、使用位置。
七、參加人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電話號碼。

第二十八條 借用人應於使用前七日,以書面向管理單位申請辦理借用手續,
每次申請最多以七天為限,場地養護期間不供借用。

第二十九條 借用人應書立切結書並繳納場地費用如下:

一、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

二、園道使用費:

(一)面積二公頃以上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五萬元。
(二)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二萬元。

三、公園使用費:面積二公頃以上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一萬元;面積未超過0.五公頃以上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五千元。

四、水電費: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但自備水電者不在此限。本府所屬各單位不收保證金及使用費;其他政府機關借用,僅收保證金不收使用費,但仍需以公函於七日前提出申請,並應遵守相關規定。

借用單位如因故需改期者,應於事前三日以書面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借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原申請用途使用。

二、不得將所借用場地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三、借用期滿於三日內,需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並恢復原狀。

四、交通或運貨之車輛非經核可,不得進入公園及園道內。

五、借用時間,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居家安寧。

六、活動所需之臨時性廣告物,應向相關單位申設。

七、接受本府管理人員之監督及指導。

第三十一條 借用期間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情事者,本府得隨時停止借用並沒入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借用人如有損壞設施或損害植栽情形,應於三日內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如有違反,保證金沒入,不予發還。如保證金不足扺償修復或損害之費用,借用人並應補足。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

四、活動性質有損害公園及園道設施或植栽之虞者。

五、各項球類活動,但公園內有該項設備或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公園及園道設施整修及植栽養護期間。

七、借用公園、園道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記錄者。

八、婚喪喜慶等各項宴會活動。

九、烹煮烤食物者。

第三十四條 因特殊情形本府臨時使用或借用單位因改期致撞期,而無法借用場地者,本府無息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但已使用之日仍應繳交使用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借用期滿借用人應負責場地清潔並檢附恢復原狀照片報請本府派員檢查,檢查核可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借用期滿,未於六小時內清除垃圾及器物,並於三日內恢復原狀,本府得代為清除,清除費用由沒入之保證金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 本市各里申請設置福德祠、百姓公廟須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里內原有之福德祠、百姓公廟因本府辦理公共設施須遷建者。

二、里內無適當私有土地遷建者。

三、經里民會議通過並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得視實際需要許可之。

第三十七條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福德祠,每里以一處為限,如附近各里無適當地點可供興建,可合併集中興建於一處,供所屬各里參拜。

第三十八條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福德祠分為甲、乙、丙、丁四類、百姓公廟以
丁類為限,各類規格如下:

一、甲類:面積小於十五平方公尺,簷高小於二‧五公尺。

二、乙類:面積小於十平方公尺,簷高小於二‧二公尺。

三、丙類:面積小於七平方公尺,簷高小於一‧九公尺。

四、丁類:面積小於四平方公尺,簷高小於一‧二公尺。

第三十九條 本市公園、廣場、綠地、園道設置各類福德祠、百姓公廟條件如下:

一、面積0‧一五公頃以下者得設置丁類福德祠。

二、面積大於0‧一五至0‧三公頃者,得設置丙或丁類福德祠。

三、面積大於0‧三至一‧0公頃者,得設置乙或丙或丁類福德祠。

四、面積大於一‧0公頃者,得設置任何一類福德祠。

五、公園面積大於一‧五公頃者,得設置丙類百姓公廟。

六、綠地、園道以設置丁類福德祠為限。

七、本自治條例實施前舊有福德祠、百姓公廟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甲、乙、丙類福德祠、丁類百姓公廟者,得附設拜亭、金亭等設施,以提供里民參拜之場所,惟其面積不得大於福德祠、百姓公廟允許設置類別之總面積。甲類福德祠,得設置廟埕、金爐,其面積不得大於福德祠允許設置之總面積。

第四十一條 依本自治條例興建之福德祠、百姓公廟,應由申請之管理委員會負責籌款交由市府配合公園、廣場、綠地、園道等公共設施,整體規劃。

第四十二條 依製定圖樣興建者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免申請建築執照。

第四十三條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福德祠、百姓公廟,若因公益需要,須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四十四條 行道樹懸掛燈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檢附管理單位提供之申請表格,敘明懸掛期間、懸掛地點、懸掛方式、供電來源及安全措施等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懸掛。申請人自核准後,即
為設置人。

二、申請期限:申請人須於懸掛日之前七日至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懸掛期間:懸掛期間最長一個月,若須延長懸掛期間,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重新申請。

四、燈飾之懸掛,不得影響行道樹之正常生長與行道樹之維護作業。本府得依行道樹生長狀況,核定燈飾之懸掛密度;本府若須修剪已懸掛燈飾之行道樹,設置人須妥予配合。

申請人於申請懸掛燈飾時,每懸掛一株行道樹應向本府繳納新臺幣二千元之保證金。但政府機關得予免繳。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本府應予以審查。但同一地點、同一懸掛期間有二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除因政府機關為優先審查對象外,依申請表收件時間較早者,先予審核,經本府審查核准者始得懸掛。

前項經本府核准但尚未至懸掛始日七日前,如有政府機關為辦理民俗節慶文化等活動而申請經核准之同一時、地懸掛者,本府得廢止原核准處分,另行審查該政府機關之申請。

第四十六條 電力之供應應由設置人負責,所有與電力供應相關之設備,須詳加考慮其公共安全性,並使其對行道樹、景觀及交通等情事無不良影響。

第四十七條 燈飾懸掛期間,設置人應派專人巡查管理及維護,遇有損壞、脫落等情形,應即予以改善,並接受本府之督導。燈飾懸掛期滿後,設置人應於翌日自行拆除完畢。

第四十八條 已核准懸掛之燈飾若逢中央氣象局發布中部地區陸上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時,設置人應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再恢復懸掛至原核准期限屆滿日。

第四十九條 經申請核准之懸掛或樹立燈飾,非經本府核准變更登記,不得擅自變更懸掛燈飾或地點。

第五十條 有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懸掛燈飾或違反本自治條例懸掛燈飾者,本府得逕予拆除。如懸掛期間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等相關事由,由設置人負賠償及負法律責任,本府並得立即停止其設置並予清除。有關清除費用,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向設置人追償。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所繳交並未經本府扣除之保證金,應於懸掛燈飾拆除完畢或原核准處分被廢止後七日內發還。

第五十二條 未經本府核准而擅自懸掛燈飾、提早懸掛、懸掛期滿未拆除或懸掛期間有損壞、脫落等情形者,由本府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五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賠償金額及罰鍰,由管理單位執行,所得款項悉數解繳市庫。

第五十四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

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第 一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綠資源之生長環境,維護都市自然文化景觀,並健全都市生態,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樹胸高直徑0.八公尺以上者。

二、樹胸圍二.五公尺以上者。

三、樹高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經新竹市綠政委員會(以下簡稱綠委會)審議認定並經本府核定者。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綠資源,係指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與區域人文歷史及文化代表性之群體樹林、綠籬及蔓藤等植物,經綠委會審議認定並經本府核定者。

第一項所稱樹胸高直徑,係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係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各單位(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設局:負責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普查、督導、協調、執行及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處理,並負責公告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保護事項、第八條之技術援助及第九條之追蹤處理有關事項。

二、都市發展局:負責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地區之都市計畫相關配合事項。

三、工務局:負責第六條提送樹口相關資料審查有關事項。

四、各區公所:負責鄰里公園內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保護事項、第八條之受理申請技術援助及第九條之追蹤處理有關事項。

五、警察局:負責第七條第三項之協助勘查及第九條第二項之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六、教育局:負責學校內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保護事項。

七、新竹市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各公共工程內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保護事項。

第 四 條 本府為處理關於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審議、諮詢、解釋、鑑定、協調、促進及重大違規事件,得由綠委會擔任。

前項綠委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五 條 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非經本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

前項關於生態環境之破壞及維護審議規範,由本府另訂之。

第 六 條 於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所在地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工程,建設開發者應檢附施工及保護計畫書圖送本府核准並送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施工。其屬申請建築執照者,應備齊樹口相關資料予工務局,經會建設局審查同意後,始得核發執照。

前項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以原地保留為原則。但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擬具移植計畫與復育計畫書圖向本府申請移植,其所需費用由建設開發者負擔。

第 七 條 第三條所定各單位(機關)為執行本自治條例,應以公文通知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管理單位(機關)、所有人或占有人進行勘查;另於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勘查。

前項場所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

第一項勘查,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

第 八 條 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所有人或占有人負管理維護之責,必要時得向樹木及綠資源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轉請建設局提供養護技術援助。

第 九 條 區公所應視需要向本府提報當地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狀況,並應定期追蹤其實際狀況資料。

第三條所定各單位(機關),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情事時,應予制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並立即通知建設局,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 十 條 保護樹木及綠資源經綠委會認定成效卓著者,應予以表揚及獎勵。